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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安全监管部门核定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下半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市际间、县(区)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将现有煤炭市际间、县(区)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主要煤炭经销企业扩大到全部煤炭流通企业进行核算。
  煤炭市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
  调查内容: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组织全面调查。
  (二)原油。原油市际间、县(区)际间流入与流出量可根据现有海关统计和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方法是:
  原油产地:本地区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原油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非原油产地:本地区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进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原油产量从工业企业月度生产报表取得,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从工业企业季度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取得,进口量、出口量从海关或者直接与有关企业联系取得。
  (三)成品油。成品油市际间、县(区)际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报表制度》取得。
  1.在经贸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市(区县)外、销售量、售于市(区县)外、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贸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天然气。市(区县)际间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分别由市公用事业局、市绿博燃气有限公司取得。
  (五)电力。电力生产量、供应量通过淄博供电公司、规模以上工业月度生产报表取得。
  调查内容:发电量、各区县(高新区)及分产业用电量及其增长率等。
  调查范围:各行业。
  调查频率:月报(已从2006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淄博供电公司组织全面调查。
  (六)其他能源品种。除煤炭、成品油、燃气和天然气以外的其他能源品种地区间流入和流出情况,通过对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建立能源收、支、存平衡统计获得,同时利用海关进出口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
  调查内容:生产量、购进量、购自市(区县)外、进口、销售量、销售市(区县)外、出口、库存、损失量等。
  调查范围: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市及区县、高新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础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全面提高基层企业能源消费数据质量。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电力、煤炭、焦炭、汽油、柴油、液化天然气、天然气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6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区县、高新区)统计部门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已从2006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区县、高新区)统计部门组织重点调查。
  (四)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
  调查内容:煤炭、人工煤气、天然气、汽油、煤油、柴油、其他石油制品、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建筑业重点耗能法人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6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区县、高新区)统计部门组织重点调查。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市及各区县、高新区供电部门通过健全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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