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经济适用住房主要通过销售款、财政投融资等方式筹集;
(二)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住房主要由财政拨付购建资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具有本市户籍、符合家庭资产限额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家庭资产主要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
第九条 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或承租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在厦门工作和生活。属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全体申请人的收入、资产和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十条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获得批准时原住房属政策性住房必须退出,退出的住房由市国土房产局回收或回购。原住房未按规定退出的,不得办理购房、租赁及入住等手续。回收、回购办法另行制定。
原购买的政府政策性住房因转让或离异等原因不能退出的,或者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或住房货币化补贴等不能退回的,从转让、离异或领取款项之日起满5年后方可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得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之前的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取得厦门户籍的;
(三)投靠子女取得厦门户籍的;
(四)其它不得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情形。
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资产的划分和控制标准,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等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定期颁布。
第三章 配租配售管理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