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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29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府[2008]2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家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具体包括经济适用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住房等。

  第四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严格控制户型面积标准,坚持小户型、经济实用、节能省地的原则。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统一指导和协调,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分配、管理、回购工作,市国土房产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住房的分配、管理、回收工作。

  第六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国土房产局按规定及计划供地。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国土房产局根据社会需求编制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需求规划和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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