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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洛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第五十八条 非经批准城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

  第五十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场所设置的时钟要走时准确,外观完整洁净。

第十章 施工场地、拆迁工地

  第六十条 施工场地、拆迁工地应设有符合规定的施工、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一条 施工场地、拆迁工地应设置围挡。围档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不能有缺口。围档必须采用坚固、稳定、整洁、美观的砌体或定型钢板封闭,禁止使用彩条布、竹笆、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主要道路的围档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围档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围档每年粉刷一次,围墙外表面设置的广告应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并保持完好、整洁,色彩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档。

  第六十二条 施工场地应有固定的出入口,出入口应设大门,大门宽度不小于6米,采用封闭门扇,大门上方应设有箱式门头,门头应设有企业名称和企业标识;主要出入口明显处应设置工程概况牌,大门内应有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等制度牌。

  第六十三条 施工场地的施工材料、机具及建筑垃圾等应置于围档范围之内;围档内的临时堆放物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档高度;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应堆放整齐,不得违法侵占市政道路及公用设施。

  第六十四条 施工场地临时用房应符合安全标准,应采用标准组合板房或砖砌体临时用房,做到整齐、统一、协调。

  第六十五条 施工和生活产生的泥浆、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环保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施工现场作业应采取浇湿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第六十六条 施工场地出入口路面应硬化;在出入口应有临时洗车设施,对进出的车辆应进行清洁,不得带泥上路。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

  第六十七条 施工场地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拆迁工地应采取湿式作业,减少扬尘污染,禁止从高处向地面抛洒拆迁物。

  第六十八条 施工场地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办公和生活区应设密闭式垃圾容器,并按规定采取除“四害”措施。拆迁工地不能及时清运的垃圾应进行覆盖,已拆迁完毕的工地应每日洒水防尘,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拆迁工地应进行绿化处理。

  第六十九条 对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超过噪声标准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章 居住小区

  第七十条 小区内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无破损;道路畅通,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经营及有碍市容卫生的堆物;道路整洁卫生;垃圾在指定区域或容器内堆放,建筑施工及装修垃圾应及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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