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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洛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灯具应注意清洗,保持灯具的应有照度和容貌。

  第四十三条 居住区附近的照明设施,其光线投射角度应进行控制,以免过强光线射入居室,干扰居民作息。

  第四十四条 城市道路装灯率要求达到100%,公共区域装灯率要求达到95%以上,居民小区装灯率要求达到90%以上。

  第四十五条 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应及时修复。

  第四十六条 照明设施无乱涂画、无乱张贴、无乱悬挂物。

  第四十七条 主要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广场、绿地应当按照夜景照明的有关要求,设置装饰性灯光设施;新建的建(构)筑物夜景照明应当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十八条 景观照明应充分反映被照物体的特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采用环保型、节约型照明光源,合理控制照度、亮度和光线方向,防止产生光污染;照明设施安装应采用隐蔽方式,尽量避免灯具外露,确保用电安全。

  第四十九条 城市夜景照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时间开启、关闭;夜景照明及商业照明的照度和亮度不得超过相关的规定值,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应及时修复。

第八章 城市水域

  第五十条 城市水域水面应保持清洁,无垃圾、油污等废弃漂浮物;禁止任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焚烧落叶、枯草及其他废弃物;禁止在城市水域内清洗有毒有害的物品和进行其它危害城市水域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城市水域内的码头应保持地面整洁;各类船只应容貌整洁,无有碍观瞻的悬挂、牵吊等行为。

  第五十二条 城市水域防护堤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裸露垃圾,无堆积物品,无乱搭建(构)筑物;禁止弃置、堆放阻水的物体。

  第五十三条 城市水域两侧应按规范栽种树木、设置绿带,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五十四条 岸边绿化景区内不得从事餐饮、食品加工等损坏整体容貌的活动;不得在岸边的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晾晒、悬挂衣物。

第九章 公共场所

  第五十五条 机场、车站、广场、游园、影剧院、体育场、学校、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及周围应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

  第五十六条 不得在党政机关、商业繁华街道、交通要道、外事活动场所、旅游景区、城市广场等区域流浪乞讨、拉客拍照、摆卦算命;道路红绿灯路口不得流动贩卖物品。

  第五十七条 集贸市场应保持场内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运垃圾,定期做好除“四害”工作;经营饮食、水果、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自备密闭容器收集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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