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垃圾收集桶屋、中转站的垃圾应日产日清,不得随地堆放造成二次污染;垃圾桶不得摆放在屋外,无乱堆放废品杂物的现象;完成垃圾清运作业后,地面、墙壁应清洗干净,无散落、残留垃圾和污水。
(五)垃圾中转站要进行硬底化,供排水、通风、除臭、除噪设施完好;有规范标示牌,公布站点名称、操作守则、作业时间和投诉电话;有专人管理,不得在站内翻捡垃圾;每次清运作业完成后,地面、墙壁应清洗干净,做到周围环境整洁,无散落垃圾和积存污水,无杂物乱堆放,做到基本无蝇无臭。
(六)手推车、三轮车等垃圾运输机具每日至少清洗一次,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锈迹;机具装运垃圾不满溢,运送中无洒漏。
第三十七条 环卫工作场所
(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理点应设置在住宅区外,场内应定期清洗,保持整洁。
(二)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保持整洁,地面无遗漏垃圾。
(三)环卫工人作息用房周围无乱堆放杂物,房内工具应摆放整齐,保持干净、整洁,不得在室外随意摆放。
第三十八条 (交通、停车场及小区)治安岗亭与健身休闲设施。
(一)各类岗亭等设施应按规定设置,保持整洁、完好,不得在亭外张贴广告、堆放商品、杂品、垃圾等。
(二)健身、休闲设施应定期清洁、消毒、检修,保持外观完好,使用安全正常。
第六章 园林绿化
第三十九条 规划设计
(一)园林绿化应依据规划合理布局。
(二)公众集中的公共场所不应设计种植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植物。
(三)交通岛、中心岛、立体交叉绿岛、道路转弯处等地点的绿化选用的植物,应保证安全的行车视线。
第四十条 养护管理
(一)保证绿地植物长势良好,树形优美,病虫害得到有效控制。
(二)行道树整齐划一,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树木种植无歪斜、无缺株、无死树,树上无各种“树挂”现象,树穴无黄土裸露。
(三)绿地中的草坪、造型植物、绿篱应定期修剪并及时清理修剪物,使之保持平整、美观;及时清理绿地内的枯枝、落叶等;及时修剪遮挡路灯照明、交通指示牌、指示灯、指路牌等公共设施的植物。
(四)绿化下垂藤蔓枝条要及时修剪,不得影响行人和交通。
(五)摆(种)的鲜花或造型植物应整齐美观,无破损,出现凋谢、残破应及时更换。
(六)绿地内无垃圾杂物,无鼠洞、鼠迹,无坑洼积水;植株树木无乱张贴、乱悬挂、乱涂写、乱晾晒等现象。
(七)绿地上无摆卖、赌博、占卜等活动;公园景区内要有明确的指路牌、公共标识牌。
(八)景观水体应保持水面清洁,无污染,无漂浮杂物。
(九)绿化作业规范化,生产工具按规定摆放,生产垃圾应堆放在隐蔽处并当天清运,无沿途洒漏等现象。
(十)借占用绿地应按要求进行围档并保持整洁;到期后应及时恢复。
(十一)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应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
第七章 城市照明
第四十一条 同一条道路的路灯杆型、灯具型、光源、灯具安装高度、角度、外型配色应统一或整体协调,整齐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