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门店招牌
(一)同一栋建筑物沿街门店招牌设置应当统一高度、统一宽度、统一厚度,招牌长度按门店宽度设置,同一建筑物所属店面招牌之间不得留空隙。原建筑设计中已预留招牌位置的,应按原设计布设;店面上部如有阳台等突出物者,招牌设置不得超过突出物;原设计中既无预留招牌位置,又无突出物的,设置的招牌可视面距建筑物墙体原则上不得超过0.6米。
(二)沿街门店招牌设置实行一店一牌。连锁经营单位招牌设置,在满足其统一形象要求的前提下,不得破坏建筑物立面效果。
(三)门店招牌的大小应与建筑主体相协调。主要道路沿街招牌的上下高度不得超过2米,其他道路不得超过1.5米;多层建筑沿街门店招牌的上沿不得超过二层窗台底线;一层坡屋面的招牌不得超过檐口底线。
(四)沿街门店招牌中只允许标明工商部门核准的单位名称、店铺名称、企业标识。不得标注经营服务种类、范围、价格等内容。
(五)沿街建筑物二层至楼顶不得设置招牌。
(六)店牌必须设置牢固,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不得有残破、污损、褪色、掉字等现象。
(七)店牌用字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内容健康。
(八)城市区内不得设置各类电子闪烁牌。
第二十九条 橱窗、玻璃店门
(一)橱窗内商品陈设、装饰应注重美化、亮化效果,突出艺术性、协调性,不得堆放杂物。
(二)橱窗内外均不得悬挂、书写、张贴带有服务和商业信息的各类广告。
(三)沿街玻璃店门等处不得设置广告或带有商业性质的饰物。
第三十条 广告、招牌的亮化
(一)鼓励对户外广告、招牌进行亮化。亮化必须与建筑照明统一,做到主次分明,整体协调。
(二)采用外架照明方式的,灯具设施不得突出广告设施牌面1米。
(三)立柱式广告要设置夜间照明。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如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型、褪色、肮脏等情况,应立即予以恢复或拆除。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应及时拆除。
第三十二条 商业促销、集会活动需搭建临时设施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设置,布幅、横幅、气模、气球和标语悬挂方式符合管理规定的要求,活动中应保持环境整洁,在活动结束后无废弃物和临时设置的设施。
第五章 公共设施
第三十三条 电力、邮政、通讯、人防、供排水设施设备
(一)建成区内具备条件的电力、电信管线应地下敷设;铺设线路的杆柱应保持直立,如发生倾斜、断裂、倒地、废弃时应及时扶正、更换或清除。
(二)变电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栏和安全提示标志应及时刷新,保持整洁、完好。
(三)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齐备完整。如发生破损或丢失的,由产权单位在24小时内更换安装;未更换安装前要设立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