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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洛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一)道路两侧建筑物阳台、窗户防盗网不得超出阳台的外墙立面,未按要求设置的应逐步改造;临主要道路的建筑封闭阳台、窗户应统一材料、色彩、风格;新建建筑安装防盗网应由施工单位同时设计、同时安装、同时交付使用;防盗网应定期维护,无在防盗网上吊挂、晾晒现象。

  (二)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衣被等物应晾晒在阳台、平台、外走廊内。

  第十八条 空调架、空调外机

  (一)道路两侧同一或同排建筑物的空调架的安装应整齐、美观,尽量隐蔽,未按要求设置的应逐步改造。

  (二)空调无滴水现象,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

  (三)空调外机机罩出现破旧、污损时应进行清洗或更换。空调机外机防护网应及时刷新,防护网内地面应及时清扫,不得形成卫生死角。

  第十九条 油烟排放口

  (一)餐饮加工制作场所应安装独立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

  (二)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道路两侧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

  第二十条 遮阳(雨)蓬、遮阳(雨)伞

  (一)遮阳(雨)蓬、遮阳(雨)伞的设计在满足功能的同时,应美观大方,符合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二)建筑物设置的遮阳(雨)蓬的底部离地面高度应大于2.4米,出挑不得超过1.2米。高层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或大于等于7层)立面不得安装遮阳(雨)蓬。

  (三)遮阳(雨)蓬应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证安全且无破损,残旧时要及时更换。

  第二十一条 城市雕塑和各种建筑小品的规划与设置地点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其造型、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定期清洗,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第二十二条 设施被废弃后应及时拆除清理,恢复附近的地面形态,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四章 广告、招牌、橱窗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形状、规格、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宜采用透空材料,并不得妨碍安全视距、通行,不得遮挡或占用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设施;不得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空间或者跨越道路;不得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第二十五条 在建筑物上设置的,不得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不得有下列情形:对建筑物立面形象造成破坏性不良影响;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筑物高度;超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的限制高度;在危险建筑物上设置。

  第二十六条 不得利用行道树设置广告,占用绿地设置广告不得影响绿化生长或直接遮挡绿化景观的。

  第二十七条 其他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在建筑玻璃幕墙上;在透空围墙上影响其透空功能;规划确定的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和学校及周围建筑控制地带;高层建筑主体墙面上;建筑物外柱及外柱间;建筑物底层落地立柱面;建筑物入口处和台阶;城市道路上的各类杆柱;高层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24米,或大于等于7层);建筑物坡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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