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建筑外墙面
(一)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禁止改变原设计风貌和用途;禁止破墙、破窗开店;禁止随意张贴、涂写、刻画、挂晒;节庆后的对联应及时清除。
(二)城市标志性建筑物、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外墙面,每年至少清洗一次。
(三)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外墙面应按照不同建筑物、构筑物类型,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玻璃、金属板类至少每年清洗一次;贴面砖、石材类至少每两年清洗一次;水泥、涂料等其他材质类至少每三年清洗或粉刷一次。
(四)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粉刷(包括建筑的基色、勾勒线和设施颜色)应保持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风貌;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本体的附属设施应保持该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
第十三条 屋顶
(一)屋顶设施设备应保证不影响屋顶的美观;屋顶不得任意搭建临时构筑物,其轮廓线、形态、颜色不得任意改动。
(二)屋顶绿化不得对屋顶、外墙面造成功能性损害,枯枝、落叶应及时清理;屋顶无积水、暴露垃圾、卫生死角。
第十四条 围墙
(一)道路两侧建筑物可选用绿篱、花坛(池)、栅栏、草坪、半透景围墙等形式与道路分界,绿篱、栅栏的高度控制在1.6米以下,同一路段的绿篱或栅栏样式及高度应保持协调或一致。
(二)围墙设置应兼顾安全与美化要求。道路两侧需修建围墙的,必须保持通透,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外,一般不得建实体围墙,不得在围墙上缠绕铁丝网或放置碎玻璃;通透围墙内的空地应进行景观绿化。
第十五条 临街商铺
(一)同一街面的商铺,空间形态、色彩、风格要统一或协调。
(二)商铺门外空地不得堆放垃圾、杂物,保持橱窗及室外“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卫生整洁,无乱倒乱排污水、无果皮、烟头等废弃物或痰迹、无乱钉乱挂乱张贴;机动车、人力车修理点门前无明显油渍。
(三)商铺应每日清洗店门、橱窗、卷帘门、立柱,及时维修影响市容的各类附属设施。
(四)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单位和商铺不应安装封闭式卷帘门,应采用透视、美观的防护设施;已设置的封闭式卷帘门应限期调整。
(五)商铺不得占道经营、跨门经营、占道作业、占道堆放杂物、超出门窗外墙摆卖。
(六)临街单位和商铺应当履行清扫积雪的义务,对责任地段内积雪及时清扫。
第十六条 店面外部搭建装修及附属物
(一)沿街店铺外部搭建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和建设施工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沿街店铺外部装饰色彩应与所属建筑物和街区风貌相协调。连锁经营单位可按其形象风格的要求,结合建筑风貌确定店铺外装饰面及色彩。
(三)除历史文化街区及商业步行街外,沿街店铺不得悬挂商业幌子;主次干道两侧店铺门面非节庆日不得悬挂带有商业宣传性质的条幅、灯笼、彩旗等。
第十七条 防盗网、阳台、外走廊、窗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