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路(桥)名牌、导向牌出现污损、歪倒等情况应及时清洗、维护;出现缺失应及时补充安装;路、桥名变更时应及时更换名牌。
第六条 公路、铁路
(一)公路、铁路沿线应按国家标准设置防护绿地。
(二)公路要按公路行业有关标准进行清扫保洁,公路两侧绿化带、边沟、建筑控制区无明显暴露垃圾;城市建成区内公路和通往主要景区公路应按照城市道路标准进行清扫保洁。
(三)铁路沿线无明显暴露垃圾,不允许乱搭乱建。
第七条 道路附属设施
(一)各类附属设施设置位置合适,安全、稳固、整洁、完好,无被遮蔽现象。
(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护栏、隔离墩等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持整洁、完好。
(三)路缘石应排列整齐,出现隆起、移位、缺失、塌陷、错台等问题时,应及时修复;禁止在路缘石上设置各种扒梯。
(四)路面、桥面、地下通道排水口应定期清捞、疏通,使雨后积水能及时排除。
(五)因应急而临时设置的各类附属设施或废弃的各类附属设施应及时拆除。
(六)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架空管线逐步进行改造,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第八条 洗车场、修车场、停车场
(一)不得占用道路设置洗车场所、修车场。不得在道路红线范围内进行店外洗车、修车。
(二)洗车场内必须实行硬底化,干净整洁,排水畅通,无污水横流现象;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收集应排入深沉池,经深沉池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或经收集处理后回用;车辆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应袋装收集并日产日清;禁止洗车抹布、地毯随意挂晒。
(三)停车场车位线应做到清晰醒目,无残缺、覆盖;场内其他设施应当整洁、完好,使用正常;场内车辆有序停放;停车场内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垃圾、杂物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场,应规范设置标牌和标线。
第九条 机动车辆
(一)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无冒黑烟或异味现象。
(二)载运散体、流体的车辆,应严密加盖或密封,防止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
第三章 建筑景观
第十条 同一小区的建筑风格及空间形态应相对统一,并与其所在的区域环境及整体容貌协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应进行城市设计,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建筑造型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协调。
第十一条 建筑单体
(一)建筑单体的高度、体量、色彩、风格要与小区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设置专门标志,不得随意拆除、改动;维修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充分听取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保持原有的风貌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