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洛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洛政〔2008〕98号)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洛阳市城市容貌标准
第一章 引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洛阳城市容貌管理,净化、亮化、绿化、美化市容环境,建设最佳宜居环境城市,依据《城市容貌标准》(国家标准CJ/T12-1999)以及城市道路、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招牌、灯光照明、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原则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洛阳市城区室外空间和各类室外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广告招牌、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建设施工场地、居民小区等有关城市容貌。
第二章 城市道路
第三条 路面清扫和养护
(一)城市道路、对外交通道路应实行连续性清扫保洁措施,清扫保洁质量应符合国家、河南省及洛阳市有关环境卫生质量标准。道路偶发污染事件时,应在2小时内开始清污作业,及时消除污染。
(二)城市路面应保持状态完好,无违章占道情况,出现病害应及时进行小修保养。
(三)人行道的路面及侧石顶面应平整,道板色彩应与周围环境协调,线条和图案清晰;路面应定期冲洗,保持洁净、无堆放物、无积水,如有破损,应用同种同色材料及时修复;树穴位置适当,方便行人。
(四)盲道设置应严格按无障碍设计施工规范执行;盲道上禁止设置或摆放任何不利于盲人通行的设施。
(五)路面无乱喷画、乱涂写、乱张贴。
第四条 桥梁、隧道
(一)桥梁、隧道应有相应的照明设施,保障夜间照明;桥梁、隧道墙面、立面干净整洁,设施完好,无乱张贴广告标语、乱搭乱建(构)筑物;桥梁、隧道路面清扫保洁标准参照道路等级清扫保洁标准执行。
加强城建执法与管理,严禁在桥梁、隧道摆摊设点、兜售商品、乞讨、露宿等不文明现象。
(二)定期清洗桥梁栏杆及梁体,金属主体或构件出现锈蚀时应及时养护,保持桥梁整体洁净、美观;桥下地面应进行硬化或绿化,无沙土裸露、无乱拉挂、无乱搭建(构)筑物及其他不属于桥梁整体结构的设施。
(三)人行隧道出入口造型及选材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有明显的指引标志,设置的遮阳雨棚应选用透光的材质。
(四)人行天桥、隧道应设置无障碍坡道,附属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
第五条 路(桥)名牌、导向牌
(一)各类路口、桥梁、地下通道及城市道路应按有关规范要求在合适的位置设置路(桥)名牌、导向牌。
(二)路(桥)名牌、导向牌的设计、制作、安装应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牌面整洁,文字规范,清晰醒目,美观大方,用字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同一区域或路段的路(桥)名牌、导向牌应统一样式与风格,充分体现古都风貌与历史文化内涵,并与整体市容环境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