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在档案馆、图书馆和行政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者
被申请人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相关职能部门协办。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及时处理来信来访。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