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规章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完善。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协调一致。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者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市政府前,要经过法律论证和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二十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完善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和办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公文,除涉密的外,应当及时通过《洛阳市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公文,也应当在《洛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上公开。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