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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十五、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公共政策,强化公共服务,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推进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规章、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其他重要决策,由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存在争议的,主管部门在提交建议时应当向市政府一并提交争议各方的理据。

  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

  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部署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二十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及时跟踪、反馈并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通报、问责,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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