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洛政〔2008〕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洛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市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
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各办公室主任。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受市政府主管领导委托,代表市政府协调、处理、解决政府有关工作。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