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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的通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以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按照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的,出具《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

  《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载明出质人名称、质权人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出质股权数额。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在办妥股权出质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出质股权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不得影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股权出质期间,出质人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出质的股权。

  第十五条 贷款人在发放股权质押贷款后,应关注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经营状况,准确把握影响质押股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股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行使质押权,拍卖或变卖股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贷款人从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出质人。优先受偿后,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贷款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规范股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规范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下放信贷审批权限,不断改进和加强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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