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借款人以股权出质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该股权须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并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第六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应如实填制并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拟出质的股权凭证、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开办股权质押贷款的贷款人应负责拟制并向借款人提供统一的股权质押贷款格式化申请书。
第七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资料,除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外,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出质人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拟出质股权份额,股权凭证是否有效,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经营情况;实现质权的可行性。必要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相关登记档案。
第八条 贷款人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符合要求,拟准备发放股权质押贷款的,应了解、掌握该股权的市场价值,组织开展对股权的价值评估,合理确定质押贷款金额。
第九条 贷款人对以下股权不得办理质押贷款:
(一)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
(二)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
(三)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四)以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出质人和贷款人在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应根据《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在约定的时限内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持股证明;
(三)股权质押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