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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工商企〔2008〕14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各银监分局,在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规范股权质押贷款,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等规定,省工商局与人行杭州中支、浙江银监局联合制定了《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八年七月十日

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质押贷款,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股权”指在本省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当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该股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股权质押合同,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股权质押合同格式文本,由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负责按规定拟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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