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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12)全市各类抢险队伍按照市指挥部要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各级、各部门的抢险物资器材准备就绪,做到随调随到。
  (13)各有关部门传达贯彻全市防台风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及时将防御部署落实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各级防汛责任人全部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市效能办对各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情况和防台风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4)受台风严重影响的有关县(市、区)政府和指挥部应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各方力量,投入防台风防汛工作。
  4.3.5 响应结束:市气象局发布台风警报解除阶段。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警报解除信息。
  (2)市指挥部发出通知,部署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3)市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赴抗灾第一线指导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4)根据受灾情况,市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向省里有关部门汇报灾情。
  (5)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区域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加强灾区疫情防治工作,组织力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市指挥部。
  (6)市防办及时统计和评估相关区域受灾情况,收集汇总各地各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办。组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市防台风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
  (7)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8)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洪防台风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市指挥部按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在通讯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应利用卫星等通讯手段,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市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电视和广播等新闻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队伍保障
  驻明部队组成抢险突击力量,负责承担市指挥部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
  5.2.2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抗台风抢险、抢排渍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转移疏散人员、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运输。
  5.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2.5 物资保障
  市指挥部及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建立防汛防台风物资器材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失和失效,确保救灾物资供应,负责各类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补充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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