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重大技术装备制造、汽车及运输设备制造、重大项目成套(配套)装备制造、仪器仪表、精细化工等先进制造业行业的发展,鼓励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控制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等严重污染环境行业和钢铁、焦炭、水泥等高能耗行业的发展,积极推进资源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
三、大力推进优质企业重组改制,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优质资产重组。引导股份有限公司明晰产权,优化资本结构,建全内部治理机制。开通股份有限公司绿色通道,提前介入、全程跟踪、延伸服务,帮助解决股份有限公司在组建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鼓励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等于或小于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低于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允许以货币或其他出资方式补足。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高于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允许把超过部分列入公司资本公积。
(三)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公司上市融资,实现跨越式发展。优先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金融、现代物流、文化、旅游企业上市,重点推动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继续开拓境外资本市场,推动企业赴境外上市融资。支持企业借助境外资本市场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优质企业借壳上市,鼓励我省企业异地借壳上市后将公司住所迁回浙江。
(四)鼓励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金融工具,挖掘融资潜力,扩大再融资规模,通过吸收合并、定向增发等各种方式做大做强,提高对外投资控股能力。支持已丧失融资控股功能的上市公司进行整合重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四、加快发展总部经济,促进企业向城市空间聚集
(一)大力扶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发展潜力大的重点企业整合上下游关联企业,开展集团化经营。在培育省内企业总部的基础上,大力吸引跨国公司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以及国内大企业集团来浙设立大区域性总部和研发、营销等职能型总部,大力吸引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省外民营企业来浙设立总部。
(二)放宽企业取冠省名和组建集团的条件。欠发达地区企业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300万元,高新技术、出版、文艺场馆、体育俱乐部、旅行社、种养业企业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200万元。文化、旅游、农业开发机构、中介服务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