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保稳促调要求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工商企〔2008〕15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促进经济平稳增长,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省局按照省委省政府“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职能,制定了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盘活存量资本,拓展中小企业投融资新渠道
(一)允许企业按照《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和《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的规定,以自有或第三人持有的本省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办理出质登记,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获得贷款。
(二)允许境内自然人或境内企业以其在本省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向在本省注册登记的进行改制、重组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降低企业改制、重组成本,促进资本自由流转。
(三)积极吸引优质外国银行来浙设立外资法人银行,吸引特色外资银行来浙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地方法人商业银行做大做强,鼓励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进行联合重组,通过资源整合,壮大资本实力,增强为本地经济提供金融支持的能力。
(四)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公司等企业规范发展,拓展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构建形式多样、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融资服务体系。
二、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促进企业产业结构调整
(一)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凡允许外资经营的都允许内资经营;凡允许本地企业经营的都允许外地企业经营;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服务行业和项目,都允许其经营。
(二)鼓励信息服务与软件、商贸与物流、金融服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鼓励中介服务行业集团化运作。凡中介服务业企业组建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