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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2.严格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营费同处理效果挂钩政策。对污水处理厂出水COD处理合格率达到《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要求的,当地政府应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对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不符合《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要求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减当月污水处理运营费用2%。连续三个月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城市污水处理厂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当地政府应采取措施收回运营主体的特许经营权。
  3.严格实行减排设施运行评估奖惩政策。定期对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规定运行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超标排放的,严格依法从重处罚、加倍征收排污费,酌情降低信用等级。对营运情况好的给予奖励,并作为样板企业,支持其在三明污水处理产业化中扩大市场。对脱硫效果好的火电厂、工业锅炉以及COD减排效果好的企业进行评比,对评选出来的先进企业予以表彰奖励。
  4.严格实行未完成减排任务的限批政策。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县(市、区),暂停当地城建项目立项、用地、环评文件审批,市里不予安排城建类政府性补助资金。对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的工业开发区,停止审批其区内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对不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地方和企业,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
  5.继续实行差别电量和替代发电政策。坚决执行省里实施的对永安火电厂的限时替代发电政策。督促青纸、三化、纺织化纤集团、智胜化工有限公司等企业自备小容量机组在满足工艺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停发、减发部分电量,通过省电网供应。督促淘汰类、限制类高耗能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6.严格新建项目源头把关。新上项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必须在区域内通过老项目的治理实现平衡,对不符合总量减排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环评文件,促进企业采取先进技术工艺,节能减排。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艺技术先进、低耗少污的建设项目以及以改善环境和节约资源为主要内容、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服务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7.推广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征集先进适用减排技术,强化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污染减排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充分利用“6.18”、“9.8”等平台,加强技术交流合作,重点抓好经济适用的燃煤机组脱硫、工业锅炉(炉窑)脱硫、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工业废水深度处理和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环保科技进步为减排作出更大贡献。
  (五)责任减排
  1.强化各级政府减排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建立强有力的项目推进和调度机制,定期召开减排会议,解决实际困难,研究减排举措,加大减排资金投入,健全工作责任制,协调、督促、推进减排工作。要认真实施《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严格的减排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落实,减排任务没有按时完成的地方政府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将有关考核情况报送组织部门,并撤消市授予该地方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
  2.强化企业减排主体责任。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进行污染减排,通过减排提高生产经营水平,通过减排增强综合竞争力,通过减排体现社会责任。要自觉主动筹措资金,抓紧实施并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减排项目。每月要向环保部门报告减排项目进展情况,接受环保部门监督。对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排污企业,要予以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停止审批其新建、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切实防止“限而不治、关而不停、拖而不管”的现象。
  3.强化相关部门齐抓共管责任。各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共同推进减排工作。要充分发挥减排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沟通配合,协调联动,强化经常性监督检查,进展情况互相通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重大事项共同研究,形成环环相扣、和谐通畅的工作氛围,确保减排政策落到实处、减排项目全面推进、减排成效充分展现。
  市环保局负责监督工作意见的实施。负责监督排污企业落实减排项目,对未按期建成治理设施或者建成治理设施不正常稳定运行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查处;负责监督排污单位实施在线监控,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监控情况和处理意见;加强沟通汇报,积极争省环保局对我市减排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市经贸委负责实施差别电量和节能调度、替代发电、未脱硫燃煤机组限量发电、采购低硫煤和配煤等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市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督促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网配套任务和污水处理率的县(市、区),要及时向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部门通报。
  市发改委协同有关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污水处理产业化政策;积极争取国家、省对我市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减排监督管理体系和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投入;对达不到规定达标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市建设局、市环保局的意见,督促当地财政落实扣减污水处理运营费。
  市物价局要根据市环保局通报的燃煤电厂、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通知市电业局相应扣减脱硫电价款和钢铁企业烧结机生产用电差别电价款;负责污水处理费开征与征收督促工作,监督落实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同运营费用挂钩的相关规定。
  市电业局配合环保部门实时监测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监督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并将结果报告有关部门;配合经贸部门执行节能调度和差别电量发电计划,配合环保、价格部门对燃煤电厂脱硫情况进行考核,并按省物价局核定的脱硫电价政策做好电费结算和扣减脱硫电价款,增收钢铁企业烧结机生产用电差别电价款等工作,
  市监察局根据减排工作要求,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职能部门的减排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对执行不到位、不得力、不落实的,严肃追究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结合各自职能,按照《三明市减排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推进减排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健全上下联动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全市总体计划,制定实施本辖区年度减排计划并报市环保局备案。要加大减排项目推进力度,市里重点抓对减排有根本性作用的大项目以及区域性的治理项目,中、小项目由县(市、区)抓,形成上下联动、良性互动的减排项目推进格局。
  (二)强化减排项目调度机制。排污企业每月5日前要向所在县(市、区)环保局报告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各县(市、区)环保局每月7日前要汇总本辖区重点污染源和年度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并上报市环保局。
  (三)建立重点减排项目分析会制度。市环保局要结合工作进展,适时召开全市减排项目分析会议和重点减排企业座谈会。
  (四)完善减排项目档案台帐。县(市、区)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要按档案台帐模式要求,建立并完善减排工作档案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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