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宣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中心和各县(市)政府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或信箱并向社会公开。管理中心应在其网站上设立举报电子信箱,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8月上旬前,管理中心和各县(市)政府应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情况,专项治理工作计划及公开的举报、投诉电话等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2008年8月上旬):自查自纠
管理中心和各县(市)政府要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在自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加以整改。对以往审计发现的问题,要逐一整改到位。在整改的同时,要从规范管理入手,建章立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需要市里统一的政策性问题及其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
各单位应在8月中旬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2008年8月下旬)监督检查
市领导小组要针对自查自纠情况和群众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帮助管理中心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对存在的问题要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或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管理中心要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8月底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2008年9月)分析汇总、巩固成果
市领导小组将于9月上中旬抽查管理中心和部分县(市)管理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市领导小组对全市专项治理总体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于9月底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省协调小组。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领会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要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2008年政府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工作责任制。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要精心组织,认真谋划,周密安排,把握进程,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协调配合,有序推进。专项治理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加强沟通与配合,形成合力。要全面组织落实专项治理工作各项措施,研究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监察和纠风部门要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各自职责,并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执行财政法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情况的监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审计部门要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突出问题进行审计,注意发现资金安全方面的问题;银监部门要强化对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的监管、规范受委托银行的行为。
(四)纠建并举,推动源头治理。要在查处问题、分析原因的同时,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着力健全管理制度,建立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风险防控长效机制。重点是从源头上进一步完善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国债购买、管理中心的费用管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处理信息系统管理等相关制度,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