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施意见》和我市实际,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以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理顺管理体制,扩大归集面,提高服务标准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积极作用。
第一,完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决策、监督职能。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执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情况、管理中心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监督部门监督职责的履行情况、以及2006年以来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执行和整改情况进行督促。
第二,确保资金安全,认真排查和处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资金风险。重点对违规发放和逾期个人住房贷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分析,查找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管理,防范资金风险。要依法查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重点对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问题予以处理。对拒不纠正、掩盖问题、造成资金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切实纠正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清理、纠正和查处不建不缴、少缴漏缴、超标缴纳以及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损害职工或国家权益和危害资金安全的行为;对没有发放过个人贷款的管理部进行整改;完善提取和贷款办法,简化办事程序,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
第四,解决机构调整不到位问题。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及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6〕122号要求,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所辖县(市)管理部应实行“统一管理,垂直领导”。按照“统一决策,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财务报表”要求,各管理部应根据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对外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五,依法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重点对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予以处理。对拒不纠正、掩盖问题,造成资金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第一阶段(2008年7月):部署动员阶段
(一)成立专项治理工作机构。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政府纠风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七个部门组成市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任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协调联络、分析汇总、检查指导等专项治理日常工作。在管理中心对各县(市)管理部实行垂直管理前,各县(市)政府负责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并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制定工作计划。管理中心和各县(市)政府应当根据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部署与工作安排,制定专项治理工作计划,开会布置专项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