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照资金总额的6‰折算奖金,最低奖金不低于1000元;
(2)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总额在500万元-3000万元之间的,其500万元部分按照6‰折算,剩下部分(500万元-3000万元部分)按照3‰折算,两部分折算金额之和为最终奖金;
(3)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其500万元部分按照6‰折算,500万元-3000万元部分按照3‰折算,剩下部分(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1‰折算,三部分折算金额之和为最终奖金。
2.其他项目奖。对引进其他特殊行业的,如国家或省、市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等项目,按不低于上述标准作为个案给予重点奖励。
奖金来源:
1.江门各市、区财政各自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奖金的来源与奖励结算均由项目最终落户地负责,其中属市区部分按市区现行财政税收分成比例负担,年终按上述奖励办法结算并兑付奖金。
2.市财政局负责对各市、区的本年度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的发放进行统计,于次年上报联席会议备案。
奖金申请和审核:
1.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和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外来项目信息共享奖励申请的受理时间。
2.经市本级与各市、区外经贸局、经贸局、财政局初审(初审包括审查和确定引资者及投资总额),由市联席会议最终审定,即行兑付奖金。
3.对于同时符合本实施意见和《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江府[2003]49号)有关奖励条件的申请者,限于选择申请其中一项奖励。
本实施意见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附件:1.江门市外来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报告表
2.江门市外来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情况跟踪表
附表1
江门市外来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报告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计划总投资 (万美元)
| 项目概况
| 不能在本区域落户原因
| 责任部门
| 联系人/联系方式
| 市外经贸局推荐意见
| 市经贸局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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