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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全市外来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1.外资信息工作小组

  组 长:周 文(兼)

  副组长:李镜波(市外经贸局副局长)

  成 员:有关单位负责人

  2.民资信息工作小组

  组 长:温伟文(兼)

  副组长:余卓杰(市经贸局副局长)

  成 员:有关单位负责人

  3.信息处理工作小组

  组 长:吴国杰(市信息产业局局长)

  副组长:任安良(市信息产业局副局长)

  成 员:有关单位负责人

  三、建立覆盖全市的外来投资项目信息共享交流平台

  (一)各市、区应成立由相应部门组成的工作机构,把该项工作视为外来投资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确定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本区域纳入共享机制的外来投资项目的信息提供,承担接受外来投资项目信息的跟踪、推进和落户的后续服务工作。

  (二)建立与全市产业招商相适应的外来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确立产业招商主方向与主要承载区域,建立项目数据库,通报有关项目信息,加大项目协调力度,按产业性质安排到相关园区。

  (三)逐步建立全市外来投资项目信息共享信息系统,搭建全市包括各市、区、镇(街道)外来投资项目共享交流信息平台,根据联席会议确定采集投资环境的信息内容,制定《信息共享数据采集明细表》,涵盖各市、区的招商载体的信息、政策信息、投资成本、产业配套、发展规划等内容,并提供信息查询等服务,用更科学的手段提高信息共享的效率。此项工作由信息处理工作小组负责牵头落实,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明细表内容定期更新及提供数据给信息处理工作小组。

  四、共享范围和处理方法

  (一)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

  外来投资项目信息资源共享范围包括外资项目和民资项目。属于下列原因而不能在本区域落户的外来投资项目均应纳入全市信息共享范围:

  1.不符合本区域发展产业导向的,不适合本区域产业定位的或与本区域产业链不相匹配的;

  2.受本区域土地、环保、供水、供电等各种资源要素制约的;

  3.外方对投资条件有特殊要求,且本区域不能提供或满足的;

  4.已掌握外方投资项目信息,但外方表示不愿投资本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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