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协助做好社会保障服务工作。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协助做好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认证、死亡人员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做好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宣传发动、参保登记、信息变更和失业保险金发放等服务工作。
5.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积极推动本辖区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完善基层和谐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推动创建和谐工业园区、和谐企业活动。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网格化”监察管理工作,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协助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维护辖区内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加强劳动保障基层组织建设
1.明确职责。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名称统一为劳动保障事务所。主要职责是: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建立劳动保障相关信息数据库,为就业再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信息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服务;承担失业登记、《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领、发放等具体服务工作;承担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具体服务工作;开展和谐劳动关系调解工作。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制村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建立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为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受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的委托,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服务工作。
2.人员配备。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配备专职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所需人员根据当地实际,从现有的街道(乡、镇)事业单位人员中调剂解决。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根据社区实际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建制村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人员,由村干部兼任。
3.经费来源。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文件规定,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作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社区劳动保障专职工作人员按照政府招收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办法,由设区市、县(市、区)财政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同时,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各级财政根据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完成的工作量,从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专项经费中给予一定补贴或奖励。
4.工作条件。街道(乡、镇)政府要统筹解决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办公场地和服务场所,完善服务设施,设立窗口,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