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动态监控,网上审批。建立全省化债动态监控体系,省和设区市对县(市、区)的化债情况实施在线监控,省对县(市、区)化解每一笔债务实行“销号制”管理,分批次对各县(市、区)上报债务项目的化债资金、减债计划实施网上审批。各县(市、区)要建立债务化解台账,如实逐笔登记债务化解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按月报告制度。同时应将核债和化债相关的财务凭证和法律文书等资料全部建档,长期妥善保存。省综改办汇总各县(市、区)化债情况,通过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监管系统按月将本省分县的有关数据上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和财政部。
(五)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化债资金一律划入县(市、区)财政已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挪用、抵顶。省财政化债奖补资金通过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拨特设专户,市县筹集的偿债资金应及时转入特设专户。偿债资金实行县级财政集中支付,每笔偿债方案经过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偿债资金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给债权人,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同时,应办理债务人与对应债权人双方共同解除债务债权关系的法律手续,债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账务。
五、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要切实规范中小学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资金管理,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编制2008-2012年县(市、区)义务教育布局调整和学校建设规划的意见》,根据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学校布局与学校建设一体化规划的要求,认真做好新一轮义务教育布局结构调整与学校建设规划;要在先行做好区域布局规划的前提下,通盘考虑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改造、校舍维修、新扩建项目建设,对中小学校确需建设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后,由县级以上政府筹集资金解决,不留缺口。凡未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资金,金融部门不得给予贷款。今后农村中小学不得再以学校名义举借新的债务。要正确处理教育发展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得超越自身财力可能借债搞建设、上项目,对不切实际的指标要进行相应调整,引导学校适度、健康、规范发展。对学校各项预算支出严格审核,严格控制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严禁将用于偿还“普九”债务的资金挪作他用,严禁超标准发放教职工津贴补贴。对于借新债还旧债以及在化债期间或化债之后新发生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县(市、区),省财政将相应扣回奖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