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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广开渠道,筹集资金。为帮助和激励县(市、区)全面完成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任务,省财政设立化债奖补资金(含中央财政安排给我省的“普九”化债补助资金,下同),实行“奖补结合”,设区市也应筹集一定比例的化债奖补资金,帮助所辖困难县(市、区)化债。除各级奖补资金外,各县(市、区)应采取多策并举方法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六挂六奖”资金、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资金等)以及省级以上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奖补资金;二是从作为县(市、区)收入的教育费附加及其它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三是进一步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四是通过合法合规处置闲置资产筹集偿债资金;五是社会捐资助学和债权人以捐削债筹资。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总之,县(市、区)政府要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建立稳定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

  为了确保偿债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挤占省委、省政府确定为民办实事的项目资金,不得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进行。各级财政用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的支出应在预算中单设科目、单独反映,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

  (三)突出重点,明确责任。为了建立化债激励约束机制,省财政按照各县(市、区)债务余额、标准债务、财政困难程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人数和学校个数、补助系数等因素,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计算安排化债补助资金,并按照各县(市、区)实际协商减少债务数占债务余额比例予以分档累进奖励。省财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奖补和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综改办另行制定。

  省财政化债奖补资金用于偿还因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发生的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支出,不足部分以及公用经费和其它债务、债务利息、担保债务、2006年起新发生的债务由县(市、区)负责自行化解。对涉及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以商业化原则为基础,鼓励债务人与债权银行充分协商,通过债务重组等形式减轻债务负担。各县(市、区)要分清轻重缓急,在安排化债资金顺序上体现“四个优先”,即优先偿还农村“普九”债务;优先偿还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债务;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农村中小学校举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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