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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2008〕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批复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函》(国农改〔2008〕7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同意,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至2009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化解农村义务
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推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任务。现就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同时也产生了相当数额的债务。由于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跨越时间长、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化债工作总体进展缓慢。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改善农村公共服务;有利于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有利于创造农村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强化运作,形成合力,注重公平,做好过细的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确保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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