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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按照省经贸委《印发省千家企业节能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8]52号)要求,省监管和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由我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程序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江经贸资源[2008]4号)执行。

  四、奖惩措施

  (一)各市、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各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市、区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区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暂停对该市、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区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抄送市经贸局、市发展改革局,并按照落实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市、区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予以通报表彰。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市重点耗能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市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地市、区政府,同时抄送江门市经贸局和市发展改革局,限期进行整改。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相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节能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其考核结果将视为未完成等级,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
  年各市、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自查计分表

 

市(区)政府名称(盖章):

 

 

日期:

节能目标得分

(合格分40分)

 

总分

 

节能措施得分

(满分60分)

 

一、节能目标考核(合格分40分)

节能目标考核得分

 

1.单位GDP能耗降低率(合格分40分)

 

分值

打分结果

完成情况简述

(相关证明材料)

备注

完成≥130%

49分

 

1.确定年度单位GDP能耗降低率计划目标的文件;

2.单位GDP能耗降低率核算书面材料;

3.其他证明材料。

 

完成≥120%

46分

完成≥110%

43分

完成≥100%

40分

完成≥90%

36分

完成≥80%

32分

完成≥70%

28分

完成≥60%

24分

完成≥50%

20分

完成<50%

0分

节能目标考核评价

完成

未完成

超额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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