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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取消和停止征收1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取消和停止征收1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财预[2008]57号)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取消和停止征收1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沪府发[2008]26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注销
  7月底前,请相关执收单位到市财税三分局或区县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的项目注销或变更手续。
  二、票据缴销
  各单位应对取消、停征收费项目涉及的财政票据进行清理,并将尚未使用的票据登记造册报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销毁。
  三、收入退付
  对应当按月计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际收缴收入属2008年7月1日之后的部分,应做好退付工作。
  (一)退付要求
  相关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退付方案,明确退付流程及工作要求,避免误退、错退,确保退付资金及时退付至缴费对象;对已退付的资金要做好相应记录工作,以备核查。
  (二)退付方式
  1.对通过非税收入信息管理系统实行收缴分离的收费项目,退付工作由执收单位通过系统向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退付手续。
  2.对尚未纳入非税收入信息管理系统的收费项目,退付工作由执收单位向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原缴款凭证复印件);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退付手续。
  对以上收费收入中实行市与区县分成的收费项目,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填写书面退付申请(附退付资料),盖章后报市行政主管部门。市行政主管部门对应退付的市级收入部分提出审核确认意见,盖章后反馈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行政主管部门据此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入退付,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市和区县应退收入全额在区县级收入中退付,其中:属于市级应退付部分,由区县财政局提供经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市级收入退付意见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调库手续。
  四、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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