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商政办发〔2008〕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陕西省气象条例》及《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进一步提高我市气象监测预警能力,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服务,现就加强全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由于监管缺失,我市部分地方出现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遭到破坏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影响到气象预测预报工作。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气象预测预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直接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
二、落实措施,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相关备案制度。市、县区气象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明确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组织管理形式,强化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统一管理,从源头上依法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和标准报当地建设规划部门备案。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要严格依据有关规定,避免因城市和乡镇建设导致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受到影响或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