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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深化审计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我市2004年建立的由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参加的审计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是抓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成功创新,较好地整合了执法执纪部门的力量,形成了齐抓共管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局面。今后,必须坚持并深化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互相协作,形成合力,认真跟踪落实联席会议的分工事项,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书面反馈市审计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根据审计情况和各自职能,举一反三,注意从制度、机制上堵塞漏洞、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实行信息共享,以更好地突出审计监督重点。
  (二)强化审计整改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担当起整改工作的领导责任。经有关部门督查后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建立审计问责制。
  1.问责的对象。具有下文第3点所列问责主要情形的有关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
  2.实施问责的主体。问责由市政府和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国有资产监管、财政、税务、规划建设、招投标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问责的主要情形。一是直接严重违法违纪,如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情节严重的;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国债资金或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民生资金、国债资金,情节严重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情节严重的。二是因决策不当、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三是工程管理严重违纪,如选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达到招投标规定条件而未进行招标的;违反规定严重超批准投资规模的;工程现场签证不实,涉及金额20万元以上的;工程竣工后不按规定进行结算,造成损失的。四是企业国有资产等管理混乱,如造成严重流失或存在严重流失隐患的;偷逃税的;违规对外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在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利益分配等方面严重侵害职工利益的。五是违反《会计法》等规定,擅自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重要会计资料和工程管理资料的。六是本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财经法纪,被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的。七是本单位违纪违法问题屡审屡犯,情节严重的。八是审计执法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必须问责的。
  4.问责的提出及方式。市审计局在审计执法联席会议上通报审计查出问题后,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审计情况的性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提出是否需要问责、如何问责等具体意见建议,并由市审计执法联席会议审定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问责方式主要有诫勉谈话(含集体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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