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商政办发〔2008〕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闲置土地的清理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企业占而不用、多占少用、土地闲置等现象仍然存在,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快实施城镇带动战略,根据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国有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和范围
清理对象:拥有国有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
清理范围:本市范围内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凡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均视为闲置土地。
(一)未经市、县政府同意,超过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或者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或者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国有划拨土地和国有出让土地自批准之日或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五)建设用地批准或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改变批准和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的。
二、清理整顿的政策依据
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