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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B级的从业单位、人员,以及未参加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的单位、人员,对其不奖不罚,参加我省同类工程投标时,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或评标中,其信用得分为满分的70%。
  第二十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及相应的主要人员,在参加我省同类工程投标时,在处罚时限内给予以下处罚:
  1、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或评标时,其信用分得分为此项满分的55%。
  2、对从业单位参加的投标项目,通过资格审查的标段和中标的数量进行限制;
  3、从业人员不得在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担任同等或高于被考核定级时同类工程中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D级即黑名单的从业单位,在参加我省同类工程投标时,给予以下处罚:
  1、对从业单位,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行政处罚,限制其1-5年不得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准入资格,对已实施的项目,视情况决定是否清退出场;
  2、对在投标中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材料的从业单位,除以上处罚外,同时没收其在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3、在处罚期满后,直接进入C级。
  第二十二条 从业单位在奖励期限内在其参加的省内同类工程投标中已中标(以中标通知书下发时间为准)2个标段的,AA级信用分奖励规定失效,不得再申请使用信用分。其后参加的投标,信用分按A级计算。
  从业单位、人员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未使用信用分奖励的,不予延长奖励期限。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考核为AA级的从业单位中标情况的备案工作,并告知省交通主管部门,以便及时更新从业单位中标记录。
  第二十四条 评审(标)委员会在进行资格预审评审或招标评标时,对设定信用奖罚的项目,应根据省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各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结果及从业单位奖励期限内已中标情况,进行信用奖罚。同时评审(标)委员会和项目业主应在评审(标)报告中注明有关信用奖罚的评审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采用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融资的交通建设项目,贷款方、出资方有特殊规定的,上报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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