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综合评分定级是指在首次考核后,省交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在建项目从业单位的综合考核,项目建设单位对在本项目建设的从业单位进行评价和排序。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综合考核分、项目建设单位的评价分、从业单位当年度参加竣工验收的得分累加重新排名,按比例重新分级,并按名次计算出新的名次分值。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确定后,将在河南省交通厅网站(www.hncd.gov.cn)上公示。根据公示期间反映的情况,省交通主管部门对部分考核结果进行必要核实后,最终确定从业单位信用考核等级。信用考核等级将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并在省交通厅网站公布,供社会查询。
第三章 信用奖罚
第十四条 省交通厅根据考核定级结果,对从业单位、人员进行奖罚。
第十五条 在评价周期未满时被降级或升级的从业单位,其信用等级执行时限以省交通主管部门下发文件所确定的时限为准。
经综合评分定级为相应信用等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其信用奖罚执行时限为自本次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至下次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止。
第十六条 列入国家、交通部及省级投资计划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均可在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中设定“企业信用分”和“主要人员信用分”。对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或最低评标价法的招标项目,报价满分90分,企业信用分分值为满分10分,对应AA、A、B、C级相应分值为10分、8.5分、7.5分、5.5分。对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其企业信用分每个等级差距不得少于2分,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第十七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A级的从业单位及相应的主要人员,在参加我省同类工程投标时,在奖励时限内给予以下奖励:
1、资格审查阶段,其履约信誉等方面可免予审查,当其他强制性条件满足时,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2、可享受比其它投标人限制性投标报名、通过资格审查和中标的合同段数增加1个的奖励;
3、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和评标中,其信用分得分为满分。
上述奖励同时使用,并由项目业主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八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级的从业单位及相应的主要人员,对其不奖不罚,参加我省同类工程投标时,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或评标中,其信用得分为满分的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