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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主要人员的信用状况采取个人信用档案形式记录,信用档案主要记录良好信用行为及不良信用行为,不再划分等级。
  第七条 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等级首次考核采取按名次排序定级的方式,D级不参与排序,AA、A、B、C级所占比例分别为20%、30%、35%、15%。各类别参与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按评价指标进行评分后按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而后按排名计算一个名次分值,第一名为100分,最后一名为60分,其余按内插计算。
  第八条 对初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若在其他省份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B级信用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性质不严重,可按C级对待,其名次分值均内插于该等级的中间。若不良信用性质严重,则不得参与我省公路建设。对于不参与我省信用评价体系的从业单位直接定为C级。
  第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从业单位直接确定为D级:
  1) 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2)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材料,情节严重的;
  3) 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4) 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5) 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的;
  6) 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7) 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8) 其他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内的;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信用等级为C及以上的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在被降的等级中排名最后。
  1)将承包的工程违规分包的;
  2)被确定中标后,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放弃中标的;
  3)交通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被我省交通厅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次提高或降低一个等级。已经属于AA级,受到表扬可提升名次分值。被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列入正式文件发布黑名单,被相邻省份列入黑名单或交通转发其它省份黑名单的直接列入D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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