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冻结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变动的通知
(商政发〔2008〕19号)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顺利推进,严防在改革过程中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根据财政部35、36号令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冻结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变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冻结范围:
2008年7月1日以前,经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市直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所有国有资产(指财政投资、单位收入、没收、接受、接管、划拨、捐赠形成的及其他经法律确认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
二、资产冻结时限:
从发文之日起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结束止。
三、资产冻结形式:
1、本次资产冻结,只冻结单位资产的占有使用数量,不冻结单位资产的正常使用。
2、自发文之日起,凡正在报批的购建项目一律停止批准,凡已批准尚未实施的一律停止实施。凡需资产报损、报废、出售、转让的单位,一律先停止资产处置,待改革步入日常管理后,由财政部门统一进行处置。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擅自签订、终止资产出租出借的合同协议,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抵押、担保,不得自行变更占有使用资产的用途和现状。
3、在冻结期限内,确因特殊情况需发生资产占有使用数量和状态变动的,应报经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实施。
四、有关要求:
1、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管好、用好现有资产,确保本部门、本单位资产的占有使用现状在冻结期内不发生改变。
2、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突击处置、变相处置国有资产,擅自改变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现状的行为,要没收资产处置收入,恢复资产现状,并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3、在冻结期间,擅自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抵押担保,造成产权悬空或形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