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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五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由财政部门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财政部门负责产权转让机构、产权评估机构、产权拍卖机构的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五十八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九章 统计报告与绩效考核

  第六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变动管理执行年度报告制度。各单位应于每年度终结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向主管部门报送国有资产的增减结存情况,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按统一格式对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工作报告和说明。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和工作总结,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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