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自筹资金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
(五)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确为单位履行行政事业职能所必须,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需要;
(二)无法通过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实现其功能;
(三)该资产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无法通过市场购买或通过市场购买不经济。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结合地方财力状况制定;另外事业单位专用设备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行政事业单位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须编制年度具体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审批的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具体报批程序为: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审核资产存量,结合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对行政事业单位拟提出的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行政事业单位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再审批资产购建事项,因特殊情况确需购置资产或者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申请购置资产的单位或者会议、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分事项进行申报,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并对购置资产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单位价值或总价值在3万元以下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所属单位的资产配置结果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