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规定限额以上或特定资产的产权变动事项;监督管理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集中收缴国有资产收益;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评制度,并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和检查本级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指国有资产基础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政府和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和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合理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