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各管理单位应按下列时间和频率要求将各项数据收集并报送省厅高管局:
路面状况指数(PCI),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完成上报;
路面平整度(IRI)每年检测两次,每年3月25日和10
月25日前完成上报;
路面结构强度指数(PSSI)和抗滑性能指数(SQI)每两年检测一次,3月25日前完成上报;
沥青路面车辙每年检测两次,每年3月25日和10月25日前完成上报;
桥梁结构物每一年检测一次,每年10月25日之前完成上报;
3、 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选择检评咨询单位。检评咨询单位自高速公路通车之日起,应严格按照《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或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时间、频率等要求进行检评,建立并完善养护管理系统,保证数据库及时更新。大修、专项(中修)等工程完成后,应及时采集最新的数据,并录入数据库。检评数据、原始数据应由管理单位负责永久保存并备份存档。
4、 高速公路质量检评工作应遵循“三固定”原则:路段段落划分应予固定,不宜经常变更,以保证检评结果的可比性;检测方法应相对固定,以增加检评数据的可比性;检测设备应相对固定,并按规定进行标定,以保证检测数据的精度。整个检评工作要满足定位准确、定期定时、数据真实可靠的要求。
第十六条 数据安全和保密
1、 各单位要注意数据安全,通过网络上报数据时要注意保密,同时做好数据的备份和保存工作。
2、 各管理单位养护管理系统要配备专用计算机,专人负责,设置密码,不允许非授权用户使用。
3、 系统保密工作要落实到人,建立分级负责制。
第四章 维修保养(小修)工程
第十七条 维修保养(小修)工程是指为保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而实施的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维修保养工程的主要目标是保持原有道路状况和使用品质不下降。
第十八条 各管理单位应以《河南省高速公路维修保养工程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和所辖道路养护质量检评结果为依据,科学编制年度维修保养(小修)工程计划,并按本规定之相关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各管理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维修保养(小修)工程计划,并报省厅高管局。省厅高管局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维修保养工程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及河南省高速公路路面管理系统一级平台中养护信息数据对维修保养(小修)工程计划进行审查,并在当年11月15日前批复。各养护管理单位应在12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