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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名牌名优国家免检产品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名牌名优国家免检产品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8〕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惠州市名牌名优国家免检产品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惠州市名牌名优国家免检产品和驰名
著名知名商标奖励办法

  为加大力度推进我市名牌带动战略工作,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创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企业,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转发惠州市实施名牌产品战略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03〕24号)、《惠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惠府令第26号)和《惠州市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五年行动纲要(2007年-2011年)》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对新获评以下荣誉称号的产品生产企业和商标注册企业,按获评不同级别(国家、省、市)及不同评定部门分为三类,进行奖励。
  第一类: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惠州名优产品。
  第二类: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惠州市知名商标。
  第三类:国家免检产品。
  二、奖励规则。
  (一)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同时获评各级名牌名优产品、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的,无论数量多少,只按最高级别对企业进行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企业某种产品(商标)已获评荣誉称号并进行了奖励,同一企业在以后年度有不同的产品(商标)获评荣誉称号,应再次进行奖励。
  (三)已获评低级别称号并已给予奖励的产品生产企业和商标注册企业,在以后年度同一产品(商标)再获评同类高级别称号的,应再次进行奖励。
  (四)已获评高级别称号并已给予奖励的产品生产企业和商标注册企业,在以后年度同一产品(商标)获评同类低级别称号的,不再进行奖励;获评不同类各级别称号的,应再次进行奖励。
  (五)复评的名牌名优产品生产企业、国家免检产品生产企业不再进行奖励。
  三、奖励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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