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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二) 贷款贴息项目的银行贷款资金必须是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不包括政策性贷款)。
  (三)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用于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期间乡镇企业已获得贷款的贴息。贷款期限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项目。
  (四) 当年及上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或同一企业,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五、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 吉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三)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良好;
  (五) 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六、专项资金申报资料
  申请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资料:
  1、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及审核意见表;
  2、企业法人执照及章程(复印件);
  3、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主要产品、资产总额、实现销售、实现利润、上缴税金、职工人数等情况;
  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6、上缴税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单位,除提供以上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支付银行利息凭证(上报材料时报复印件,专家评审时查看原件)。
  七、专项资金申报流程
  (一) 由项目单位提出资金使用书面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同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填报《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见附表),由市(州)、县(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筛选后(每个县(市、区)原则上选出1-3个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两部门联合行文,写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资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省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
  (二) 申报贷款贴息的项目由市(州)、县(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企业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及已支付银行利息凭证原件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将企业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同上述材料一并上报省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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