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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认真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快速高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吉发[2005]26号)精神,根据《吉林省省级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基金)统一管理和审批暂行办法》(吉发改投资字[2006]195号)和《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农企字[2007]103号),结合我省乡镇企业发展实际,现就2008年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以下称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 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重点用于扩大农民就业,促进农民增收项目;扶持引导农民自主投资、自我创业项目;促进乡镇企业结构调整优化、推进乡镇企业技术(产品)创新、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可持续发展项目。
  (二) 坚持投资带动原则。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乡镇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优化乡镇企业投资结构,增强乡镇企业发展后劲。
  (三)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采用专家组评审制办法确定资金安排项目,确保专项资金科学合理使用。
  二、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在吉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乡镇企业或为乡镇企业服务的机构,即在乡镇举办的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或为乡镇企业服务的项目。包括政策性关闭的小煤矿实施转产依法设立的乡镇企业。
  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 乡镇企业开发名特优新产品和创名牌产品项目;
  (二) 乡镇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或新上项目;
  (三) 农民自主投资、自我创业、自主创新项目;
  (四) 乡镇企业与外埠企业合资、合作项目(省级项目);
  (五) 乡镇企业职工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项目。主要用于“蓝色证书”培训工程。
  (六) 省里有关推介技术成果与企业对接成功并已实施的项目。
  四、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一)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为了鼓励各种投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以自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采取无偿补助方式,以银行贷款投资为主的项目,采取贴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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