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对郑民文[2008]116号的批复
(豫民文〔2008〕126号)
郑州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经营性公墓存在有关问题的请示》(郑民文〔2008〕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营性公墓是经省级民政部门依法审批的,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八十条第二款、《民政部、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民事字〔1989〕27号)第
三条第二款和国务院《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
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关于依法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内,不应有宗教设施和从事宗教活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