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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提高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土地出让前,市规划建设部门要根据总体规划对宗地深入研究,科学下达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后,如无特殊理由不得调整容积率。确需调整容积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城市规划要求需要提高容积率的,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报告,经市政府研究并由市政府办公室下发抄告单,有关部门按抄告单原则办理手续。
  (二)属建设单位要求提高容积率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规划设计方案;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组织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评审,并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调整条件的,报市政府或市规划咨询委员会批准后下达《调整容积率告知书》;
  3、建设单位持《调整容积率告知书》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后开具的《江西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审批发放或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并经市规划咨询委员会批准已调整容积率的,规划部门应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项目调整后的容积率计算收取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依据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票据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四、经国土部门验收后,对超过土地批准容积率的用地,按以下方法确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即:
  (原建筑面积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原建筑面积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5%×已取得年限(按月计算)

  五、调整容积率的建设项目,不得提高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

  六、鼓励利用地下空间修建停车场、人防设施及储物区,地下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七、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或按现行评估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相关执法部门须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在对超容积率加建部分不影响总体规划允许保留的前提下,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费,并接受罚款。逾期不履行缴纳义务的,按拖欠时间每日加收应缴数额1‰的滞纳金加处罚款;逾期仍未缴纳或未缴清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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