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提高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提高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
用地提高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处理意见(试行)
为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规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国办发〔2006〕100号)及
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等精神,现就我市中心城区(含宜春经济开发区、明月山风景名胜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提高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如需调整容积率的,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城市规划要求需要提高容积率的;
(二)建设用地所在规划区域内可以提高开发强度的;
(三)建设用地所在规划区域内可以满足建筑总量整体平衡条件的;
(四)增加容积率后收取的增容地价可以满足外部配套建设投资要求的。
二、调整容积率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