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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的决定

  (二)告知督办制。市打击非法开采督导组和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煤监局等职能部门,要将获知的非法开采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县(区)政府,并及时督办。县(区)政府要及时调查并组织打击,打非结果在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反馈。
  (三)举报奖励制。市、县(区)、乡镇三级财政拿出一定资金设立举报奖金,鼓励对非法开采进行举报。凡查证属实的,按有关文件规定对举报人员奖励1000元。同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四)巡查督查通报制。县(区)、乡镇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开采情况的巡查、督查力度,分管县(区)长要带头巡查、督查。每月30日,县(区)要对各乡镇非法开采情况及打击非法开采情况进行书面通报,并将通报结果报市打击非法开采工作领导小组。逢双月30日,市打击非法开采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县(区)非法开采情况及打击非法开采的情况排名并进行通报。
  五、落实配套措施
  (一)设立检查站。在各非法开采集中区,由乡镇政府负责设立若干检查站,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检查。检查站负责人由乡镇副科以上干部担任,工作人员从乡镇机关干部中抽调。检查站对非法的矿产品和用于非法开采的矿用木材等材料,除予以没收外,还要依法扣押运输车辆,并从严从快处置。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工作,并对检查站工作人员予以保护。
  (二)清理挂靠井。对挂靠所有合法煤矿的挂靠井、工区进行全面清理。省属煤矿的挂靠井、工区,由萍矿集团公司负责清理,县(区)配合;市属、县属煤矿、乡镇煤矿(个体煤矿)的挂靠井、工区,由市煤冶办负责清理,县(区)配合。凡清理出来的未经有审批权机关审批的挂靠井、工区,一律由县(区)政府责令有关乡镇关闭、炸毁。关闭非法矿井要达到以下标准:炸毁井筒、填平井口、剪断电源、拆除设施、清理现场。
  (三)划清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打击非法开采职责,县区交界处界线以有批准权机关备案的毗邻双方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为准。非法矿井井口在哪个县(区)区域内,就由哪个县(区)负责打击。跨越行政区域界线的“插花山”、“飞地”上的打击非法开采工作,按行政区域界定,即“插花山”、“飞地”在哪个县(区)行政区域,就由哪个县(区)负责。乡镇的类似情况参照处理。
  (四)补助工作经费。对打击非法开采工作任务重、经费紧的乡镇,县(区)对其工作经费按年度给予一定补助,并配备好所需的交通工具。工作经费具体补助数额由县(区)决定。
  六、实行严格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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